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交通部28日颁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规定》提到,乘客应当遵守乘车规则,文明乘车,不得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或者场站内饮酒、吸烟、乞讨或者乱扔废弃物。
《规定》指出,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履行相关服务标准;按照规定的时段、线路和站点运营,不得追抢客源、滞站揽客;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票价收费,并执行有关优惠乘车的规定;维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和车厢内的正常运营秩序,播报线路名称、走向和停靠站,提示安全注意事项;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处置,保护乘客安全,不得先于乘客弃车逃离;遵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服务规范。
《规定》指出,乘客应当遵守乘车规则,文明乘车,不得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车辆或者场站内饮酒、吸烟、乞讨或者乱扔废弃物。乘客有违反前款行为时,运营企业从业人员应当对乘客进行劝止,劝阻无效的,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规定》提到,运营企业应当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等,并为车辆配备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应急设备,保证安全应急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规定》明确,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运营企业应当在城市公共汽电车主要站点的醒目位置公布禁止携带的违禁物品目录。有条件的,应当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张贴禁止携带违禁物品乘车的提示。
《规定》指出,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场站及其出入口通道擅自停放非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等; 妨碍驾驶员的正常驾驶; 违反规定进入公交专用道; 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城市公共汽电车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妨碍乘客正常上下车;其他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运营企业从业人员接到报告或者发现上述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处理。